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及《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届二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位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凡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取得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的3年内申请学士学位有效。
3.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4.毕业设计(论文)经过学校论文查重系统检测,达到规定要求后,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且总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参加重庆大学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测试合格或符合重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测试的免试条件。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重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测试的免试。
1.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
在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可查实的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处认证且可查实的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者;
2.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大学英语全国统一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者;
3.已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绩核查者;
5.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6.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 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我校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一年两次,分别在每年的5月和11月。由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过时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相关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1份,须学生本人签字,学习中心盖章确认;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3.学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4.重庆大学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测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1份或相关免试申请材料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流程
1.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平台开通时,登录平台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2.学习中心审核学生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打印《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学生本人签字,学习中心盖章确认。
3.学习中心汇总学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邮寄学院。
4.学院审核学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在平台确认审核通过。
5.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将初审通过的学生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审议通过,报重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重庆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网络教育形式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内页注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九条 学生在申报过程中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处理办法
1.学生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可向所属学习中心提交《重庆大学学位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本人签字,学习中心初审盖章后邮寄至学院。
2.学院收到《重庆大学学位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属实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的时间为材料审核后的制作时间,学士学位证明书有原“学士学位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学士学位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重庆大学钢印、校长章。证书内页注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3.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授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2020年3月12日